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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堕胎?生命价值和自由价值的冲突(一)曹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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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青樺律師是本台特約嘉賓。關於這個話題他接受了本台“尖峰時刻”節目的訪問。請在本網站上方點選“節目介紹”收聽重播。

许多人不知道,在中国司空见惯、比做阑尾炎手术还容易的人工流产(也叫堕胎、打胎)在美国居然是备受关注、甚至足以影响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和总统选举的大是大非的问题。

维护生命论者(pro-life)认为堕胎与杀人无异;捍卫妇女权利者(pro-choice)认为怀孕、生育是妇女的权利,应由她们自己选择,不受任何他人的干涉。

美国历史上,堕胎在许多州都曾是非法的,直到1973年最高法院对”柔诉韦德案”(Roe v. Wade)做出判决,才逐渐合法化。但也不是那么随便,越是接近临产,各州法律限制越多。在民间,反堕胎的势力相当强大,理性、非理性的方式皆有。在少数地方,从事人工流产的诊所受到极端分子的破坏,医生遭到骚扰、恐吓、甚至谋杀(凶手认为做人工流产的医生是杀人犯)。在华盛顿,联邦最高法院门前经常有反对堕胎的抗议示威,要求推翻”柔诉韦德案”。每次总统提名新的最高法院法官时,被提名的法官在国会的审查听证会上,都会被直接问到是否支持”柔诉韦德案”的判决、是否会投票推翻此案。没有一个人直接回答这个问题,因为怎样回答都不对,怎么回答都会激怒某些人。他们每次都机敏、巧妙地含糊其辞,以各种法律文字游戏回避问题的锋芒。总统大选时,侯选人同样会被选民和媒体询问在最高法院需要新任法官时,该侯选人是否会任命支持或者反对”柔诉韦德案”判决的法官。不久前的总统竞选中,川普和希拉里·克林顿都被问及此问题。

对堕胎的不同看法反映了两个根深蒂固的价值取向之间的冲突:维护生命还是捍卫妇女自由?

什么是生命?或者说生命从什么时候开始?这与其说是个科学的问题,不如说是个判断和选择的问题。判断和选择是由人的价值观决定的,而价值观来源于信仰,特别是宗教信仰。

前文《美国”前进3″》说过,美国是个虔诚的基督徒建立的国家,基督教是包括政治文化在内的美国传统文化的基石。基督的信奉者们认为,人的生命不仅是上帝给的,而且是神圣的,因为人是上帝按照自己形象创造的。(见《圣经·创世纪 1:27》)。人的生命权只属于上帝,人类本身无权干预生命过程。原教旨主义的天主教和基督教信徒甚至反对使用避孕工具(直到1960年代在美国某些州销售避孕用品都是非法的。 1965年最高法院对”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案”(Griswold v. Connecticut)作出判决,结束了禁止出售避孕工具的时代),男性自慰或者体外射精都是浪费生命的种子,大逆不道。《圣经·创世纪 38:6》记载,俄南(Onan)不愿意与亡兄的遗孀生儿育女(因为按当时的犹太习俗孩子将属于哥哥的后代),与她同房时体外射精,洒在地上。此举激怒了上帝,杀了俄南。犹太教、天主教、基督教对这段经文有各种解释,但较多的天主教和基督教信徒认为这是上帝对于浪费生命种子的惩罚。

既然洒掉精液都是罪孽,那受精卵就更动不得了。确实,在极端的维护生命论者看来,生命从受精卵就开始了。因此,任何时候的人工流产都是戕害生命。

如果谁不同意这种观点,那请问,刚出生的婴儿是生命吧?是和任何年龄的人一样的生命吧?(生命权与人权不一样。人类生命在任何情况下都同等,与年龄、智力、健康无关;生命权是绝对的。而人权,至少某些人权,则是到了一定年龄才拥有,而根据情况可以被剥夺。)如果婴儿是生命,那婴儿出生前一小时在母体里的时候,也就是最后阶段的胎儿,是不是生命?如果出生前一小时在母体里的胎儿是生命,那七个月大的胎儿呢?七个月大的胎儿早产成活率不低哟!如果七个月的胎儿是生命,那五个、三个月大的胎儿呢?你去看看孕妇的B超,三个月的胎儿已经有人的雏形,心脏已经在跳了。心脏都在跳动了,还不是生命?如果三个月的胎儿是生命,那89天大的胎儿呢? 88、 87、 86、 85 …… 5天大的胎儿呢(即受精卵)?这条线怎么划?还是说我们作为人根本无权划这条线?

姑且不说我们是否有权去划这条线,假如我们有权划,再假如我们把它划在三个月。那好,如果三个月大的胎儿是生命,那堕掉三个月大的胎儿不是谋杀是什么呢?我们能允许怀孕三个月以上的孕妇堕胎吗?我们是不是有义务保护胎儿—这些生命价值和我们等同、但一点保护自己的能力也没有的最弱势群体呢?

这些话听起来似乎有说服力。我们要保护这些小生命!我们不允许堕胎!多么神圣。

可是,我们这些保护生命的伟大的卫道士们,特别是其中从来没有怀过孕也永远不会怀孕的男人们,除了横眉怒目强迫孕妇(包括与我们没有任何关系的孕妇)继续怀孕以外,我们为所谓的保护生命大业承担了什么责任、什么负担?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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