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2012年做了一個“一側乳腺癌乳房切除再造術”的手術。術後傷口一直不愈合,常常流膿,而且手術後的乳房和另一側的乳房大小也不一樣,給我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煩惱和不便。我記得手術前好像跟醫生簽了一個不能告醫生的協議,是不是這樣醫生就沒有責任了?幫我做手術的是兩個醫生,一個做切除,一個做再造。請問我現在應該怎麼辦?
郝琦律師回答:通常醫生在手術前讓你簽的文件都是告訴你,做這個手術是有危險的。這個算是Notice或者Acknowledgment,通知她有危險,她也知道做這個手術有危險。通常不會簽一個不可以告我的合約,通常醫生是不會和病人簽訂這麼一個合約。我首先懷疑她是不是記錯了。這件事情牽扯了兩個醫生,一個切除的,一個再造的。具體是哪個醫生造成了她今天的傷害?或者是兩個醫生都沒有責任?這個需要專家來看她的醫療報告才知道。
如果一個人在醫生行醫的過程中受到傷害的話,這種傷害叫Medical Malpractice.就是医生失职。那么医生失职在加州通常是在你发现你受到伤害的一年以内,要把这个案例告到法院。或者是隐藏的症状要两三年后才会出现,最晚也要在三年内提告。这位朋友的事情是2012年发生的,我们不知道她再造的时间是什么时候,症状是不是两三年以后出现的,还是手术之后有没有再去修复,在去检查,她的这个时间应该会往后推。如果说她的手术是2012做的,这些症状是2012年开始一直都存在的话,那她已经不能告这个医生。
主持人:那么作为医生来讲,是不可能有一个“手术以后不能告我“的合约吧?
郝琦律师:是的。即使是签了,只要是医生的失职,病人都有权利告的。 还有一点,在加州的法律规定,只要不是故意的,这个Medical Malpractice的这种案例,最高赔偿不能超过25万美金。为什么很多律师不愿意接这种案子呢,因为赔偿额只有25万;还有就是要走到开庭这一步的话,要花费相当多的资金来取证,要请专家来作证。这些都非常昂贵。